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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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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准: 一、成立三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最近二年未曾變更代表人。但變更後之代表人,係由最近二年持續具有股東身分之人出任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三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無故自行停業或依本辦法規定廢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核准等情事。 五、代表人於最近二年內未曾擔任有依本辦法規定廢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核准或停止辦理接待業務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情事之其他旅行業代表人。 六、最近一年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
  2. 2.旅行業經依前項規定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 一、喪失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 二、於核准後一年內變更代表人。但變更後之代表人,係由最近一年持續具有股東身分之人出任者,不在此限。 三、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或受停業處分。 四、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五、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0條,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1. 成立三年以上的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2. 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在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的金門、馬祖旅行業。 3. 最近二年內未曾變更代表人,除非變更後的代表人是最近二年持續具有股東身分的人。 4. 最近三年內未曾發生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繳納的保證金被強制執行、受到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自行無故停業或根據本辦法廢止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的情況。 5. 代表人在最近二年內未曾擔任根據本辦法廢止核准或停止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的情況下,停辦接待業務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其他旅行業代表人。 6. 最近一年內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曾積極參與觀光活動並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 如果旅行業在依照上述規定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交通部觀光局將廢止其核准: 1. 喪失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規定的資格。 2. 核准後一年內變更代表人,但如果變更後的代表人是最近一年持續具有股東身分的人則不在此限。 3.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的保證金被依法強制執行,或受到停業處分。 4. 根據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5. 沒有正當理由自行停業。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發展觀光條例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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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 一、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