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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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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2. 2.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3. 3.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4. 4.因第二項情形而未能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其配偶、親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從業人員或在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構)任職涉及旅遊業務者,必須臨時入境協助,由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後,代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第二項情形者,得由其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之配偶或親友逕向駐外館處轉移民署辦理,毋須通報。
  5. 5.前項人員之停留期間準用第二項規定。配偶及親友之入境人數,以二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9條的規定如下: 1.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範例:一位大陸地區的遊客在獲得許可後,可以在臺灣停留不超過十五天,但每年總共停留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 2. 在停留期間屆滿之前,若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七天。 範例:如果一位大陸地區遊客因為意外而住院,而無法如期出境,可以通過代理旅行業或個人向移民署申請每次不超過七天的延期。 3. 旅行業對於前述因特殊原因而未能依限出境的大陸地區遊客,應對其行蹤及出境進行監督管理,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範例:旅行業必須監督管理這些因特殊原因而未能依限出境的大陸地區遊客,如果發現他們有任何違法或不正確行為,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並協助調查。 4. 如果因第2段所述的情況而未能出境的大陸地區遊客的配偶、親友、大陸地區的組團旅行社從業人員或在大陸地區公務機關(構)任職涉及旅遊業務者需要臨時入境協助,則必須由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後,代為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然而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的大陸地區遊客,如果有第2段所述的情況,則可以由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旅居的配偶或親友直接向外館處轉交移民署辦理,不需要通報。 範例:如果一位大陸地區遊客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出境,而他的配偶或親友是在國外、香港或澳門居住的,則可以直接向外館處申請,而不需要通報旅行業。 5. 以上提到的人員的停留期間適用第2段的規定。配偶和親友的入境人數限制為兩人。 範例:以上所述的人員的停留期限應適用第2段的延期規定,而配偶和親友的入境人數不得超過兩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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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