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 二、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旅居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五、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3 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持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身分。 2.持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並附上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或持有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3.在留學或旅居國外期間,取得該國永久居留權或依親居留權,並持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並附上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或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並持有工作證明文件及旅居國外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的證明文件。 4.在香港或澳門留學或旅居期間,取得該地永久居留權或依親居留權,並持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並附上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或旅居香港或澳門一年以上並持有工作證明文件及旅居香港或澳門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的證明文件。 5.其他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一名大陸地區人民在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能夠提供其在國外留學期間獲得該國的永久居留權並擁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且能夠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則根據上述法規,該申請應該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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