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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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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條,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負責執行該辦法的業務。具體執行過程中,各該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相關業務。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時,他們需要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可以作為一個具體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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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