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業務分別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條,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負責執行該辦法的業務。具體執行過程中,各該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相關業務。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時,他們需要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可以作為一個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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