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3-1

快速跳轉
  1. 1.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1條規定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 1. 年滿20歲,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 -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2. 年滿18歲以上的在學學生。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申請人的直系血親和配偶也可以隨同申請人一同申請來臺。 例如,如果一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20歲、有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並且符合其他相關要求,他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同時,他的配偶也可以隨同申請人一同來臺。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3-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