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3-1條規定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 1. 年滿20歲,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 -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 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 2. 年滿18歲以上的在學學生。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申請人的直系血親和配偶也可以隨同申請人一同申請來臺。 例如,如果一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20歲、有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的存款,並且符合其他相關要求,他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同時,他的配偶也可以隨同申請人一同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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