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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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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
主管機關
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序
核
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移民署專案核准之團體,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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