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序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3.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移民署專案核准之團體,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