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數量可以被限制,并由主管機關進行公告。這表示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來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的人數,並通過公告將限制內容公之於眾。 2.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會根據申請案的先後順序,核發給已經獲得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並且按照第11條第1項規定繳納保證金的旅行業者。這表示旅行業者必須按照相應程序進行申請,取得核准後才有資格繼續從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的業務。 3. 若旅行業者經由交通部觀光局與移民署協商核准的特定團體,則不受第1項公告數量的限制。這表示對於特定團體,不需要受到來臺觀光人數限制的約束。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00條第3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條、第2條、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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