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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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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准,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後,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三個月內繳納保證金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
  2. 2.前項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經交通部觀光局依規定廢止或自行申請廢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核准者,得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發還保證金。但保證金有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應扣繳、支應之金額或被依法強制執行者,由交通部觀光局扣除後發還。
  3. 3.本辦法有關保證金之扣繳,由交通部觀光局繳交國庫。
  4. 4.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保證金扣繳、支應或被依法強制執行後,由交通部觀光局通知旅行業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一項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屆期未繳足者,廢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核准,並通知該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發還其賸餘保證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旅行業申請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旅行業在獲得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需要在核准日起三個月內向觀光局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的保證金,這樣才能開始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觀光活動業務。如果旅行業在三個月內沒有繳納保證金,觀光局將廢止其核准。 例如,旅行業A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獲得觀光局核准,則該公司需要在2022年4月1日之前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的保證金。 2. 如果已經繳納了保證金的旅行業,觀光局核准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觀光活動業務之後,該旅行業主動或是被觀光局依規定廢止核准,可以向觀光局申請返還保證金。但是,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保證金可能會被扣除或是用於支付必要的支出,或者被依法強制執行後,觀光局會在扣除相應金額後返還保證金。 例如,旅行業B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經觀光局核准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觀光活動業務,但在2022年7月1日主動申請廢止該核准,可以向觀光局申請返還保證金。然而,如果該公司根據法規需要支付一些款項或是被法律強制執行,觀光局將在返還保證金之前扣除相應金額。 3. 關於保證金的扣繳事宜,觀光局需要將其繳納給國庫。 4. 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在保證金扣繳、支付必要支出或是被依法強制執行後,觀光局會通知旅行業在收到通知後的十五天內繳足相應的保證金金額。如果旅行業逾期未繳納,觀光局將廢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觀光活動業務核准,並通知該旅行業向觀光局申請返還其剩餘的保證金。 例如,觀光局在2022年1月1日通知旅行業C公司在2022年2月1日之前繳足保證金金額。如果該公司未能在2022年2月1日之前繳納足夠的金額,觀光局將廢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觀光活動業務核准,並要求該公司向觀光局申請返還其剩餘的保證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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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