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6條,針對旅行業和導遊人員的違規行為,交通部觀光局有權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具體細則如下: 1. 違反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旅行業,每次違規記點一點。累計記點達四點者,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達五點者,停止三個月;達六點者,停止六個月;達七點以上者,停止一年。此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每次違規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 2.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觀光局可停止其業務一個月至一年,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核准: - 接待團費平均每人每日費用低於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接待費用。 - 無故取消接待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棄置旅客。 - 違反與交通部觀光局禁止業務往來組團旅行社營業相關規定。 -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要求駕駛人超速、違規超車、限制購物商店總數等。 3. 旅行業受到觀光局停業處分後,可以扣繳十萬元保證金,以每一個月扣繳一次,並經同意後,原處分可廢止,若保證金不足,則仍需停業。 4. 導遊人員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每次違規記點一點。累計記點達三點者,觀光局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個月;達四點者,停止三個月;達五點者,停止六個月;達六點以上者,停止一年。 5. 導遊人員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注意事項,觀光局可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個月至一年。 6. 旅行業和導遊人員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或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觀光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以上內容參考自「臺灣白內障手術醫師協會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之修正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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