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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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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
  2. 2.旅行業對前項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4條,該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可以與各相關機關合作,根據需要進行檢查或訪查旅行業從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的情況。第二項規定旅行業對於上述的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不能試圖規避、妨礙或拒絕。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根據我在中華民國政府官網上找到的資料,當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決定進行檢查或訪查時,旅行業應主動配合,提供相關的文件、記錄或其他證據,並協助機關的人員進行調查工作。如果旅行業故意拒絕配合或試圖規避檢查,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制裁。 追加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觀光局官方網站:https://www.taiwan.net.tw/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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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