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4條,該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可以與各相關機關合作,根據需要進行檢查或訪查旅行業從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的情況。第二項規定旅行業對於上述的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不能試圖規避、妨礙或拒絕。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根據我在中華民國政府官網上找到的資料,當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決定進行檢查或訪查時,旅行業應主動配合,提供相關的文件、記錄或其他證據,並協助機關的人員進行調查工作。如果旅行業故意拒絕配合或試圖規避檢查,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或制裁。 追加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觀光局官方網站:https://www.taiwan.ne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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