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3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旅行業經營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觀光活動的業務時,需要遵守交通部觀光局制定的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這些注意事項包括團費品質、遊覽車的租用、購物活動的安排以及其他與觀光品質有關的事項。 2. 如果旅行業接待的團體屬於經第四條第三項核准的特殊專案團體,則在遵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的同時,還需要遵守交通部觀光局針對該類團體制定的特別規定。 3. 旅行業經營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業務時,需要接受交通部觀光局的業務評鑑。評鑑的事項、內容和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制定。 參考資料: - 交通部觀光局網站:https://www.taiwan.net.tw/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7002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