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2 條,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旅行業應詳實填寫團體入境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及其駕駛人等,並在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給交通部觀光局。在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果旅客人數未達入境最低限額,應立即通報。 2. 在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應詳細填寫入境接待通報表,包括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並傳送或送交交通部觀光局。同時應適時向旅客宣播交通部觀光局提供的宣導影音光碟。 3. 每個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如果導遊人員變更,旅行業應立即通報。同樣地,如果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也應立即通報。此外,如果行程的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有變更,也應立即通報。 4. 如果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況,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5. 如果團員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離團,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的離團天數和人數要求外,也應立即通報。 6. 如果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也應立即通報。 7. 在團體出境後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8. 如果有依據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獲得許可來臺的大陸地區人民隨團旅遊,也應一併通報其名單及人數。 根據參考法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22 條 (86.05.14) 的規定,旅行業和導遊人員在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需要遵守上述規定。例如,在團體入境前一日需要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並在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寫入境接待通報表並傳送或送交給交通部觀光局。同時,如果發現團體團員有逾期停留等違法情事,也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因此,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在接待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時,需要遵守相應的通報事項以確保合法合規的觀光活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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