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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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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旅行業應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及其駕駛人、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交通部觀光局。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入境最低限額時,應立即通報。 二、應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詳實填具入境接待通報表(含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傳送或持送交通部觀光局,並適時向旅客宣播交通部觀光局錄製提供之宣導影音光碟。 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該導遊人員變更時,旅行業應立即通報。 四、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時,應立即通報。 五、行程之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變更時,應立即通報。 六、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七、團員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立即通報。 八、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應立即通報。 九、應於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十、如有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條之一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隨團旅遊者,應一併通報其名單及人數。
  2. 2.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第八款規定辦理。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其旅客入境資料,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 二、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逾期停留之情事時,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3. 3.前二項通報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之。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詳實填報,並應確認通報受理完成。但於通報事件發生地無電子傳真或網路通訊設備,致無法立即通報者,得先以電話報備後,再補通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2 條,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旅行業應詳實填寫團體入境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商店、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及其駕駛人等,並在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給交通部觀光局。在團體入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果旅客人數未達入境最低限額,應立即通報。 2. 在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應詳細填寫入境接待通報表,包括入境及未入境團員名單、隨團導遊人員等資料,並傳送或送交交通部觀光局。同時應適時向旅客宣播交通部觀光局提供的宣導影音光碟。 3. 每個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導遊人員,如果導遊人員變更,旅行業應立即通報。同樣地,如果遊覽車或其駕駛人變更,也應立即通報。此外,如果行程的住宿地點或購物商店有變更,也應立即通報。 4. 如果發現團體團員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況,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5. 如果團員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離團,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的離團天數和人數要求外,也應立即通報。 6. 如果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也應立即通報。 7. 在團體出境後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8. 如果有依據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獲得許可來臺的大陸地區人民隨團旅遊,也應一併通報其名單及人數。 根據參考法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22 條 (86.05.14) 的規定,旅行業和導遊人員在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需要遵守上述規定。例如,在團體入境前一日需要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並在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寫入境接待通報表並傳送或送交給交通部觀光局。同時,如果發現團體團員有逾期停留等違法情事,也應立即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處理。 因此,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在接待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時,需要遵守相應的通報事項以確保合法合規的觀光活動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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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2 條規定:「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