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7條,移民署在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抵達機場或港口時,應查驗其入出境許可證及相關文件。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移民署可以禁止其入境,並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1. 未帶有效證件或拒不繳驗。 2.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的證件。 3. 冒用證件或持用冒領的證件。 4. 申請來台的目的作虛偽的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偽的相片、文書資料或提供前述資料供他人申請。 5. 攜帶違禁物。 6.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的傳染病或其他疾病。 7. 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言行。 8. 經許可自國外轉來台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未經入境第三國直接來台。 9. 未備妥回程機(船)票。 10. 為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者之隨行(同)人員,且較申請人先行進入台灣地區。 11. 經許可來台從事團體旅遊而未隨團入境。 移民署根據上述規定進行查驗時,如果經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的團體來台人數不足五人,則可以禁止整個團體入境。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不在此限。 這些解釋來自於中華民國行政院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據以法源資料為: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9397/17986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