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8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大陸地區人民在入境時,需填寫入境旅客申報單,並真實填報健康狀況。如果出現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應主動通報檢疫單位,並接受相應的檢疫措施。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8條。 2. 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和臺灣地區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後,如果發現有人出現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的情況,除了應及時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協助就醫外,還需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8條。 3. 機場和港口的工作人員如果發現大陸地區人民出現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的情況,應協助通知檢疫單位,並實施相應的檢疫措施和提供醫療照護。必要時,可請移民署提供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資料以供防疫需要。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8條。 4. 如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大陸地區人民疑似傳染病病例並經證實,可根據《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之規定獲得獎勵。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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