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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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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申報及陳述原因,填妥就醫醫療機構或拜訪人姓名、電話、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3. 3.符合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條之一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限制和應遵守的規定如下: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按照旅行業所安排的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如果因為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離團的,除了必須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的離團天數和人數之外,還需要向隨團導遊申報並陳述原因,填妥就醫醫療機構或拜訪人的姓名、電話、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2. 違反前項規定的人,治安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直接進行強制出境。 3. 符合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條之一規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不受前二項規定的限制。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的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按照旅行業所安排的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並且違反此規定者可能被治安機關依法強制出境。然而,如果符合該法條中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條之一的規定,則不受離團限制。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 (86.05.1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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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9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