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接獲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安機關實施必要之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之入境許可。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交通部觀光局收到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擅自脫離觀光團的通報時,應立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治安機關,並通知接待該團的旅行業者或導遊將此消息傳達給其他團員。同時,對該團的後續行程和活動應提供協助。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機關的討論結果,由主管機關取消同團成員的入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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