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1條,針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許可辦法,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旅行業需要派遣或僱用持有導遊執業證的人員執行導遊業務,以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業務。 2. 導遊人員在取得導遊執業證之前,需要經過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相關機關的考試及培訓,並通過考試及訓練方可領取導遊執業證。 3. 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之前已經通過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的相關機關的考試及訓練,並取得導遊執業證的人員,可以執行接待大陸地區旅客的業務。但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之前已經通過考試及訓練並取得導遊執業證的人員,如果沒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團體舉辦的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的訓練,則不得執行接待大陸地區旅客的業務。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許可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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