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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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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該大陸地區人民,除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外,有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繳第十一條第一項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一百萬元;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並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廢止其營業執照。
  2. 2.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未依約完成接待者,交通部觀光局或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得協調委託其他旅行業代為履行;其所需費用,由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保證金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的規定,針對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業務,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在來台觀光期間,發生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的情況,每一人需要扣繳新台幣五萬元的保證金;每個團次最多扣至新台幣一百萬元。如果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的情節非常嚴重,造成損害國家利益,則交通部觀光局可以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廢止旅行業的營業執照。 2. 如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活動業務,但未按合約完成接待任務,交通部觀光局或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可以協調委託其他旅行業代為履行。所需費用可以從第十一條第一項的保證金中支付。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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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5 條規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該大陸地區人民,除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