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的規定,針對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的業務,有以下幾項規定: 1.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在來台觀光期間,發生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的情況,每一人需要扣繳新台幣五萬元的保證金;每個團次最多扣至新台幣一百萬元。如果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的情節非常嚴重,造成損害國家利益,則交通部觀光局可以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廢止旅行業的營業執照。 2. 如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活動業務,但未按合約完成接待任務,交通部觀光局或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可以協調委託其他旅行業代為履行。所需費用可以從第十一條第一項的保證金中支付。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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