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旅行業在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時,必須與具組團資格的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組團契約。同時,旅行業不得與被交通部觀光局禁止業務往來的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進行業務活動。 範例:一間台灣的旅行業公司與一家大陸的旅行社簽訂組團契約,合作開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業務。 2. 旅行業有義務確保所代申請的應備文件的真實性,並要求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協助確認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大陸地區人民確實是本人。 範例:當旅行業接到來自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提交的申請文件時,旅行業需審查文件的真實性,並要求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提供確認申請人身份的協助。 3. 旅行業在提出申請後,若發現申請中存在虛假情況,應立即通報交通部觀光局,並協助調查及處理強制出境事宜。 範例:當旅行業在處理申請時發現申請文件存在虛假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給交通部觀光局,並協助該局進行調查,必要時協助對虛假申請者實施強制出境。 4. 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應協助旅行業確認大陸地區人民的身份,並協助處理強制出境事宜。 範例:一家大陸地區的組團旅行社應協助台灣的旅行業在確認申請人身份時提供協助,並在需要時協助處理強制出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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