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時,必須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必須投保涵蓋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的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此外,投保期間應該包含許可來臺停留期間。 範例: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他需要投保的保險金額至少是新臺幣2,000,000元(意外事故死亡)和新臺幣500,000元(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此保險期間也應該包含他的許可來臺停留期間。例如,如果他計劃在臺灣停留5天,則他的保險期間也應該包含這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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