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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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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2.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許可來臺停留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時,必須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的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必須投保涵蓋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的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的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此外,投保期間應該包含許可來臺停留期間。 範例: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一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他需要投保的保險金額至少是新臺幣2,000,000元(意外事故死亡)和新臺幣500,000元(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此保險期間也應該包含他的許可來臺停留期間。例如,如果他計劃在臺灣停留5天,則他的保險期間也應該包含這5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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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4 條規定:「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