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軍事國防地區。 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5條,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時,行程擬訂應排除軍事國防地區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這意味著在安排大陸地區人民的觀光行程時,旅行業者應避免將他們帶到軍事國防地區以及國家重要單位,如實驗室或研發機構。這樣的限制可能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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