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有關保證金繳納之收取、保管、支付等相關事宜之作業要點,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12 條》,保證金繳納之收取、保管、支付等相關事宜之作業要點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根據最新法規,根據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交通部觀光局將確定保證金的收取、保管和支付的作業要點。這些作業要點指南可能包括應繳納的保證金金額、如何收取和保管這些金額,以及如何在必要時支付保證金。 範例:根據觀光局的作業要點,如果大陸地區的人民想要來臺灣進行觀光活動,可能需要先向觀光局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觀光局將根據其作業要點的規定收取這筆保證金,並確保將其妥善保管。如果在觀光活動期間沒有發生違法或損壞的情況,保證金可能會在活動結束後向申請人退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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