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6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的申請需檢附以下文件: 1. 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2. 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的行程表。 3.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 固定正當職業、在職、在學、財力證明文件或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以及大陸地區帶團領隊的領隊執照影本。 5.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有效期至少剩餘六個月以上。 6. 由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的組團契約。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則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旅客名單。 2. 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3.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 大陸地區發行且有效期至少剩餘六個月的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發行的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 5. 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依親居留權證明及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財力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款規定,則需要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的文件,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的影本。 如果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之一的規定,則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2.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個人旅遊加簽的影本。 3. 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其他財力證明文件。 4. 直系血親親屬、配偶隨行者的全戶戶口簿及親屬關係證明。 5. 未成年者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6. 符合資格的緊急聯絡人的相關資訊。 7. 旅遊相關保險的證明文件。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移民署審查文件時,可要求文件為大陸公務機關開立的證明,必要時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如果旅行業或申請人檢附的文件不符或不完整,可於通知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不能補正或不符申請程序的情況,則申請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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