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7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經審查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請人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申請: 1. 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並由接待的旅行業轉交給申請人。申請人需要攜帶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回程機(船)票、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並在機場或港口進行入出境檢查。 2. 第二項規定:已經獲得審查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申請人可以將入出境許可證交給接待的旅行業或駐外館處代為轉交。申請人需要攜帶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回程機(船)票、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或者香港、澳門政府核發的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在機場或港口進行入出境檢查。 3. 第三項規定:根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申請的旅行業代為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申請人需要攜帶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回程機(船)票、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在機場或港口進行入出境檢查。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這些規定可供大陸地區人民在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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