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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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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2. 2.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及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或原轉之駐外館處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或香港、澳門政府核發之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3. 3.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出境許可證,交由代申請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許可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7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申請經審查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請人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申請: 1. 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並由接待的旅行業轉交給申請人。申請人需要攜帶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回程機(船)票、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並在機場或港口進行入出境檢查。 2. 第二項規定:已經獲得審查許可的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申請人可以將入出境許可證交給接待的旅行業或駐外館處代為轉交。申請人需要攜帶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回程機(船)票、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或者香港、澳門政府核發的非永久性居民旅行證件,在機場或港口進行入出境檢查。 3. 第三項規定:根據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申請的旅行業代為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申請人需要攜帶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回程機(船)票、有效期超過六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在機場或港口進行入出境檢查。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逐條釋義。這些規定可供大陸地區人民在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參考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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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