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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之個人旅遊旅客團體。
  2. 前項所稱個人旅遊旅客團體,指全團均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所組成,或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與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以外目的之大陸地區人民所組成。
  3. 個人旅遊旅客團體,由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隨團執行領隊人員業務者,推定係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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