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5-1 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之個人旅遊旅客團體。 即旅行業者在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時,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的個人旅遊旅客團體。 2. 前項所稱個人旅遊旅客團體,指全團均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所組成,或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與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以外目的之大陸地區人民所組成。 此條指出個人旅遊旅客團體可以由全團都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的旅客組成,也可以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的旅客和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以外目的的大陸地區人民組成。 3. 個人旅遊旅客團體,由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隨團執行領隊人員業務者,推定係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 此條規定若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作為隨團執行領隊人員的個人旅遊旅客團體,則會被推定為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5-1 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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