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符合以下條件: 1. 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個觀光團的人數限制在五人以上且四十人以下。 2. 如果是由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的大陸地區人民,每個觀光團的人數限制在五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時,可不以組團方式進行。如果仍以組團方式進行,則可以分批入出境。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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