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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2. 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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