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7條的規定,針對旅行業營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的相關事項有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要求旅行業需經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才可以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同時,禁止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的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 範例:如果某旅行業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卻接待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則違反了該條規定。 2. 第二項規定要求旅行業自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不得轉讓給其他旅行業辦理。同樣地,也不得接受其他旅行業轉讓該項觀光業務。但如果旅行業經過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或該局指定辦理接待業務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如果某旅行業將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業辦理,則違反了該條規定。 3. 第三項規定指出,旅行業如違反第一項規定前段(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的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交通部觀光局會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而如果違反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則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範例:如果某旅行業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的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則會被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辦理一年的處罰。 4. 第四項規定表示,如果旅行業違反第二項規定(轉讓或接受轉讓觀光業務),交通部觀光局會分別停止其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個月。 範例:如果某旅行業將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業辦理,則會被交通部觀光局停止一個月的處罰。 5. 如違反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則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範例:如果一家旅行業未經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則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會受到處罰。 以上是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7條逐項進行的解釋,並提供相關規定的解釋及舉例說明。所引用的參考資料為《發展觀光條例》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