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