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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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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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這表示內政部負責管理和監督大陸地區人民的指紋驗證和建檔工作。參考資料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有效日期:2019年5月1日起):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130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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