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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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
- 2.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請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指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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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並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同時,其他公務機關若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的規定,需要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索取指紋資料,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所需的資料類別、內容以及使用目的。若情況緊急,則可以以電信傳真的方式提出要求,但須事後補送書面正本。 舉例來說,如果某法務部門需要進行一項刑事調查,需要使用某人的指紋資料作為證據,則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書面請求,說明該調查的目的以及所需要的指紋資料。如此,入出國及移民署才能根據相關法令的要求,合法地提供指紋資料予該法務部門使用。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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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