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主管機關負責審查相關的申請事項,必要時可以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合作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大陸地區人民想要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他需要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在審查過程中,內政部可能需要與其他部門或機構合作,例如經濟部或交通部,以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