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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必要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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