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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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