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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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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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具備以下資格之一,則可以由邀請單位代為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1. 企業的負責人或經理人 2. 具有專門或技術背景的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台灣企業需要邀請一位大陸地區的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到臺灣從事商務活動,該企業可以代為申請許可。又例如,如果一家台灣企業需要邀請一位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或技術人員到臺灣從事商務活動,該企業同樣可以代為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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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