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 (含受訓) 。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