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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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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將所持之有效大陸地區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前條回程機(船)票、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投保人身保險文件或相關文件交付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入境臺灣時,需將有效的大陸地區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回程機(船)票、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投保人身保險文件或相關文件提交給檢查單位進行查驗。 參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21 條:https://www.immigration.gov.tw/public/Data/1171443172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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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將所持之有效大陸地區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前條回程機(船)票、第三地區居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