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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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持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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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0條規定,在大陸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的人民,在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另外,如果是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則在入境時應持有效的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以下是相關範例: 例如,一位大陸地區的商務人士獲准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當他入境臺灣時,他需要準備好回程機票,以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0條的要求。 另外,假設一位大陸地區的商務人士在第三地區取得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許可後,他在入境臺灣時必須攜帶有效的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以遵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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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