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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持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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