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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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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如果大陸地區人民獲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並且計劃在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有日期或行程的變更,邀請單位應該提供確認的行程表給主管機關以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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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19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