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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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