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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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如果大陸地區人民獲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並且計劃在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有日期或行程的變更,邀請單位應該提供確認的行程表給主管機關以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9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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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