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但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不得申請配偶或親屬陪同來臺。 前項陪同來臺眷屬,不計入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之限制數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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