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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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但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不得申請配偶或親屬陪同來臺。 前項陪同來臺眷屬,不計入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之限制數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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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8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時,可以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然而,若是從事商務研習(包括受訓)的活動,則不得申請配偶或親屬陪同來臺。此外,陪同來臺的眷屬不會被計入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的限制數量內。 例如,在某公司邀請一名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臺進行商務活動時,他可以同時申請他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隨行。然而,若是該商務人士來臺進行商務研習或受訓的活動,則無法申請配偶或親屬陪同。此外,這位商務人士陪同來臺的配偶或親屬不會被計入該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的限制數量內。
-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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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