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屆滿時,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酌予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情形,應檢具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延期之申請,得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的停留期限屆滿時,若遇到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況,主管機關可以酌情延長停留期間,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進行延期申請時,邀請單位應檢具延期申請書、入出境許可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在處理延期申請時,可以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大陸地區的商務人士根據許可辦法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原本的停留期限為一個月。然而在停留期限屆滿時,該人士遭遇到突發疾病,無法如期離境。在這種情況下,該人士可向主管機關提交延期申請書、入出境許可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生的證明書。主管機關會考慮該申請並酌情延長停留期間,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