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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往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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