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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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港區事業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以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為限。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區域以自由貿易港區為限。但自機場、港口往返自由貿易港區之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之食宿、假日旅行活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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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可以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具體允許的活動範圍包括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及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活動。此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的活動區域限制為自由貿易港區。然而,機場、港口往返自由貿易港區的交通、非在自由貿易港區的食宿以及假日旅行活動則不在此限制之內。關於許可申請的具體程序和要求,需參考相關法規及許可辦法文件。
-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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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