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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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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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了在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時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停留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的活動,除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這意味著大陸地區人民在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時,不能直接從事銷售活動或接受報酬,除非獲得相應的核准。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時違反了這些限制,他們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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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