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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接受酬勞或直接銷售之活動。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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