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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以受僱於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一、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受僱於前項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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