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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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以受僱於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一、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之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受僱於前項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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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必須是被下列事業的主管或技術人員所僱用: 1.在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投资的本國企業。 2.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的事業。 对于受僱於第二款事業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邀請單位必須是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的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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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