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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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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限制如下: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前條第三款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二、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人次。 三、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四、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百人次。 前項第一款之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人數不得逾各該款人數四分之一。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發之認定函。 二、在臺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邀請單位在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時,每年邀請人數有一定的限制。根據邀請單位的年度營業額不同,其每年邀請人數的限制亦有不同的標準。以下是各條款對於邀請人數的限制及例外情況的說明: 1. 如果邀請單位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前條第三款之邀請單位,則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此類邀請單位不得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 2. 如果邀請單位的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則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人次。此類邀請單位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款人數的四分之一。 3. 如果邀請單位的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則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同樣地,此類邀請單位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款人數的四分之一。 4. 如果邀請單位的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則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四百人次。此類邀請單位每年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款人數的四分之一。 然而,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邀請單位不受上述限制: 1. 邀請單位在臺設有營運總部,並獲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認定函。 2. 邀請單位在臺設有研發中心,並獲得經濟部核發的證明文件。 最後,如果邀請單位有特殊需要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則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該認定原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會商定定。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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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每年邀請人數限制如下: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