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警察職權行使法1立法目的

快速跳轉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將保障人民權益列於維持公共秩序之前,作為全法目的解釋的價值基準,源自司法院釋字第535號。

Q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條在說什麼?

本法宗旨,且把保障人民權益放在維持秩序前面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條是全法的立法目的條款,明定本法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並依序揭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三大目的。關鍵在順序:人民權益保障被刻意列在最前,宣示秩序維持不得以犧牲人民權益為代價。當警察某個動作落在灰色地帶,法官會回到本條的立法目的層次校準判斷,這個排序是後續第3條比例原則的價值源頭。

白話解讀

很多人翻法條看到第一條落落長的「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就眼睛發直,覺得是官腔,背了也沒用。但你忽略了一件事:這部法律是怎麼來的。它不是立法院某天突然想立的,是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裡,對警察過去毫無法律依據就隨意臨檢、攔人、盤查開了一槍,逼出來的。所以第一條把「保障人民權益」放在「維持公共秩序」前面,這個順序在法庭上有意義。當警察的某個動作落在灰色地帶(到底算不算過度?),法官會回到這一條問:這個行為符不符合立法目的?保障人民權益的份量,被放在了天平上偏向你的那一端。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條為全法之立法目的條款,宣示本法係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並依序揭示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三大目的;其將人民權益保障置於首位,成為全法目的解釋與比例原則適用的價值定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立法目的這種條文,跟我有什麼關係?

關係在「解釋」。法律文字常常模糊,同一句話有兩種讀法時,法官會挑比較符合立法目的的那種。第1條把「保障人民權益」寫在最前面,等於替灰色地帶的解釋定了基調。內行人提示:在行政訴訟或對警察的異議裡,如果條文細節對你不利,把論點拉到第1條的立法宗旨層次,是有效的攻防策略。

Q2這部法律為什麼會存在?以前警察沒這些規定怎麼辦事?

以前確實沒有。民國92年以前警察臨檢、盤查長期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直到司法院釋字第535號宣告這種無法律授權的狀態違憲,立法院才在92年制定本法。內行人提示:知道這個背景很有用,因為它確立了一個原則:警察的職權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不是「法律沒禁止就能做」。

Q3警察可以隨便攔我嗎?第1條管得到嗎?

不行。本法的整體精神是「警察有法律授權才能做」,第1條揭示的立法目的就是這條底線的源頭。內行人提示:第1條本身不直接規定攔人要件(那是第6、7條的事),但當你質疑某個盤查行為時,第1條提供了「目的違反」這個更高層次的攻擊點。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條是什麼?

全法立法目的條款,宣示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並依序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而制定。

Q5立法目的條文跟細節條文差在哪?

立法目的提供解釋方向(目的解釋法源),細節條文提供具體要件;文義模糊時前者決定後者怎麼讀。

Q6什麼叫法律保留原則?

干預人民權利的國家行為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無授權不得為之;本法第1條精神是此原則在警察領域的體現。

Q7釋字535號跟第1條差在哪、又有什麼關係?

釋字535是憲法解釋、是立法緣由;第1條是立法回應,把人民權益排在最前正是落實釋字535的要求。

Q8行政訴訟裡怎麼用第1條翻盤?

當條文細節對你不利時,把戰場拉高到立法目的層次,主張對方行為背離第1條揭示的人民權益保障宗旨。

Q9被警察盤查覺得違法該怎麼主張?

先依第4條要求表明身分告知事由,再以第1條目的+第3條比例原則切入,主張手段逾越必要限度。

Q10怎麼判斷警察某動作有沒有法律依據?

回到本法精神:警察有授權才能做。查該動作是否落在第6、7、8條等明文授權,找不到即缺乏依據。

Q11考試遇到第1條怎麼答才拿分?

扣三個關鍵字:釋字535(緣由)、法律保留(精神)、人民權益優先排序(目的解釋基準),三者串起來答。

Q12第1條 vs 第3條比例原則差在哪?

第1條是價值宣示(為什麼保障人民權益),第3條是操作工具(怎麼落實);第3條是第1條目的的手段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after
法律依據民國92年以前:臨檢、盤查長期欠缺明確法律授權民國92年以後: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授權,無授權不得為之
權力界線原則近似「法律沒禁止就能做」改採「法律有授權才能做」(法律保留)
價值排序秩序維持優先,人民權益保障模糊第1條將保障人民權益列於維持公共秩序之前

before

法律依據
民國92年以前:臨檢、盤查長期欠缺明確法律授權
權力界線原則
近似「法律沒禁止就能做」
價值排序
秩序維持優先,人民權益保障模糊

after

法律依據
民國92年以後: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授權,無授權不得為之
權力界線原則
改採「法律有授權才能做」(法律保留)
價值排序
第1條將保障人民權益列於維持公共秩序之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警察官職務執行法 第1条(この法律の目的)
韓國경찰관 직무집행법 제1조(목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1条
德國Bundespolizeigesetz (BPolG) § 1 + 各邦警察法(聯邦制,警察事務多屬邦權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公共秩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警察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