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把警察職權列成封閉清單:查證身分、蒐集資料、管束、扣留物品、進入住宅等,清單外原則上不能做。
Q · 警察能對人民做的事有哪些?是無限的嗎?
不是。警職法第2條把職權列成封閉清單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警察職權是一張列舉清單: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與後續處置、進入住宅或公共場所等。清單外的事原則上欠缺授權。第3項另定義「主管長官」為分局長以上,某些重大措施須由此層級決定。
警察能對你做的事,不是無限的。這一條把警察的權力裝進一個盒子裡,盒子外面貼了一張清單:查證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扣留物品、進入住宅等等。重點不在於這張清單有什麼,而在於它是「封閉」的:清單上沒寫的,警察原則上不能做。這就是你對抗「我是警察我說了算」的第一道防線。另外這條還偷偷定義了一個你平常不會注意、但很關鍵的角色:「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分局長以上。為什麼這重要?因為某些對你影響最大的措施(例如集體攔檢、進入場所的指定),法律要求必須由這個層級的長官決定,不是現場某個員警自己說了算。知道權力被切成哪幾塊、誰有權按下哪個按鈕,你才知道對方有沒有越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為定義性條文,界定三個核心概念:一、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二、警察職權(為達成法定任務、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之列舉式具體公權力措施);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構成全法職權行使的基礎定義框架。
不是。本條第2項用列舉的方式把警察職權限定在查證身分、蒐集資料、管束、扣留物件等特定項目,而且每一項在後面的條文都有發動要件。清單外的事,警察原則上沒有授權。內行人提示:你的配合義務只存在於警察正在合法行使某項職權時,他若說不出依據哪一項,你有空間質疑。
本條第3項定義為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的長官。重要性在於:法律把某些重大措施(如集體性查證身分、進入特定場所)的決定權綁在這個層級,不准基層員警自行決定。內行人提示:遇到大規模攔檢時,「這是哪位主管長官指定的」是合法且關鍵的一問,問不出來,程序就可能有瑕疵。
不能隨便。檢查攜帶物件是列舉職權之一,但有發動要件,不是想看就能看。先確認他依據哪一項職權。
界定警察、警察職權、主管長官三個核心概念的定義條文,把職權列成封閉清單,是判斷警察有無越權的起點。
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與處置、進入住宅或公共場所等列舉項目。
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部分重大措施的決定權繫於此層級,不准基層員警自行決定。
先確認那是清單上哪一項職權,不確定就問『您行使的是本法第幾項職權、依據是什麼』,全程錄影錄音保留證據。
主張『請問是哪位主管長官指定的勤務』,集體性查證身分依法需分局長層級事前核定,問不出來就是程序切點。
當場依第29條提出異議;事後可循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第30條)救濟,並適用各該程序時效。
對照本條第2項的職權清單,清單上沒有的措施原則上欠缺授權;重大措施再確認是否有主管長官指定。
警察法§9是組織法上的職權列舉(機關權限),警職法第2條是作用法上對人民行使的具體措施定義,後者直接拘束臨檢盤查。
查證身分是現場措施;帶往勤務處所(§7)限無法當場查證時,且有時間上限,條件更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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