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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不得逾越限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2.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3.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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