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設下三道界限:比例原則(手段侵害最小)、目的達成即終止執行、禁止引誘教唆人民犯罪。
Q · 被害了但對方沒違法,警察可以設局誘人犯罪嗎?
不行,警職法第3條禁止引誘教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3 項,警察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行使職權。若當事人本無犯意,是警察反覆慫恿、設局製造犯意,屬「陷害教唆」,實務上這樣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法院排除;但若當事人本有犯意,警察僅提供交易機會,則屬合法「釣魚」。差別在於犯意是當事人本有,還是警察製造。
有一種抓人方式,連法院都不認帳。這一條藏了三道對警察的緊箍咒,其中最有殺傷力的是第3項:警察不能用「引誘、教唆人民犯罪」的手段辦案。這背後是一個你必須分清楚的界線:如果你本來就在賣毒,警察假扮買家把你逮到,叫「釣魚」,合法,你跑不掉;但如果你本來沒有犯罪的念頭,是警察一步步慫恿、設局,硬把你推進犯罪裡,叫「陷害教唆」,這樣取得的證據法院不採,人也可能不罰。差別在於:犯意是你本來就有的,還是警察製造出來的。另外兩道緊箍咒同樣實用:第1項是比例原則(警察手段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要挑對你傷害最小的方法);第2項是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時必須停手,不能沒完沒了地搞你。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為警察權行使的總則性界限,包含三道防線:第一項比例原則(手段不得逾越必要限度,須採侵害最小之適當方法)、第二項終止執行義務(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時應停止)、第三項禁止引誘教唆犯罪(劃出釣魚與陷害教唆的合法界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要看那個人本來有沒有犯意。如果他本來就在販毒,警察只是假扮買家提供一次交易機會,這叫釣魚,合法,證據有效。但如果他本來沒有要賣,是警察反覆慫恿、製造出他的犯意,就是陷害教唆,實務上這樣取得的證據可能被法院排除。分界線不在警察有沒有偽裝,而在犯意是誰製造的。
不行。本條第2項規定,目的已達成或判斷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查證身分的目的達到後繼續留置盤問,已經失去法律依據。此時可明確表示依第3條第2項請終止執行,並要求對方說明繼續留置的法律依據。
白話講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警察為了達到目的,只能用達成目的所必要、且對人民傷害最小的方法。要你掀外套確認也許可以,要求全身脫光就可能過當。當執法強度明顯超過情況所需,引用第1項比例原則當場異議,等於把為什麼非這樣不可的舉證壓力丟回給警察。
規範警察行使職權的三道界限:比例原則、目的達成終止執行、禁止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是警察權的總則性拘束。
本無犯意之人,因警察反覆引誘、教唆而萌生犯意並犯罪,屬陷害教唆,所得證據實務上可能被排除。
警察手段不得逾越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須採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適當方法,即殺雞不用牛刀。
第2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目的達成、或判斷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不得無止境干預。
全程錄影錄音、記下員警編號,依第29條當場異議並要求作成紀錄,引用第3條第1項比例原則要求說明依據。
查證目的達成後,明確表示依第3條第2項請終止執行,並要求對方說明繼續留置的法律依據。
保留對方反覆慫恿、加碼施壓的訊息截圖與對話紀錄,由辯護人主張犯意係警察製造。
依第30條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自知有損害及賠償機關起2年內、損害發生起逾5年不得請求。
犯意本有、警察僅提供機會是合法釣魚;犯意由警察製造則是違法陷害教唆,後者證據可能被排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