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不得逾越限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
義務人
、
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救濟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osbber
a day ago
警察類科
1. 比例原則 2. 目的性原則 3. 誠實信用原則
lun0606
8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比例原則
kanger01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比例原則 即時停止原則 禁止引誘教唆犯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