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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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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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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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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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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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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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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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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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