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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2.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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