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james381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或出示證件》〉與釋字535有差異
yosbber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為避免外勤員警困擾,警政署頒布最新公告文,停止該規定,員警只需著制服就足以代表身分。又依《警察制服條例》§4條2項規定,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穿大衣或雨衣。
lun0606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依法行政原則
adreamstu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或出示證件與釋字535有差異
kanger0129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四條告知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