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重點摘要警職法第5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此義務為後續國賠或補償的起點。
Q · 警察執法把我弄傷,他有義務送我就醫嗎?
有。依警職法第5條,救助送醫是法定義務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這不是看員警心情的人情,而是法定義務。當場有沒有盡到救助、現場如何記錄,會直接影響你日後依國家賠償(第30條)或損失補償(第31條)能否求償、求償多少。
警察追捕你的過程中你跌倒骨折,這筆醫藥費誰付?這一條給了一個多數人不會想到的答案:警察行使職權害你受傷,他有「必要救助或送醫」的法定義務。這不是看員警心情好不好的人情,是法律明文的責任。它的意義有兩層:第一,當下你受傷了,他不能放著你不管揚長而去,救助是他的義務;第二,這條義務的存在,往往是後續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的起點。很多人被執法弄傷後只會自認倒楣,不知道警察當場有沒有盡到救助義務、現場狀況怎麼記錄,會直接影響你日後能不能向國家求償、求償多少。受傷的那一刻不只是身體的事,也是一份你有權追討的帳單的開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過程中致人受傷時,負有提供必要救助或送醫救護的法定作為義務,是公權力行使後國家填補責任的起點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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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兩件事。當下:本條明定警察致人受傷有救助送醫義務。事後:如果執法違法或過當,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國家請求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甚至慰撫金。內行人提示:關鍵在現場證據,傷勢照片、診斷證明、現場影像、員警編號,當場固定的東西決定你日後能否討回這筆帳。
算。本條「致人受傷」沒限定是不是被執法對象,無辜第三人同樣受保護,而且常可走第31條損失補償,這條路不以警察有過失為要件。內行人提示:第三人的求償地位往往比被執法當事人更穩,別輕易自認倒楣。
可以。本條明定救助義務,違法或過當執法致傷另可依國賠法求償,合法執法致第三人特別損失可走損失補償。
規定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時,負有必要救助或送醫的法定義務,是後續國賠或補償的起點。
人民因合法職權行使受特別犧牲時向國家請求填補,不問警察有無過失,依第31條。
救助義務是法律明文責任,不履行會被當作墊高國家賠償責任的事實,不是可有可無的善後。
當場要求送醫並請載明受傷經過 → 拍傷勢留證 → 保存醫療單據 → 違法走國賠、合法致特別損失走補償。
實際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加慰撫金,依個案損害範圍認定。
現場影像、傷勢照片、診斷證明、員警編號與比例原則(第3條)的檢驗是關鍵。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不得請求(國賠法第8條)。
國賠針對違法執法需證明過失;損失補償針對合法執法致特別犧牲,不問過失。
第三人常走不問過失的損失補償,地位往往比被執法當事人更穩固。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compensation | loss_compensation |
|---|---|---|
| 適用前提 | 執法違法或過當 | 執法合法但致特別犧牲 |
| 是否要證明過失 | 需證明違法/過失 | 不問警察有無過失 |
| 依據 | 第30條+國賠法第2條 | 第31條 |
| 第三人地位 | 可 | 無辜第三人常更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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