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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5 條(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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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警職法第5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此義務為後續國賠或補償的起點。

Q · 警察執法把我弄傷,他有義務送我就醫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這不是看員警心情的人情,而是法定義務。當場有沒有盡到救助、現場如何記錄,會直接影響你日後依國家賠償(第30條)或損失補償(第31條)能否求償、求償多少。

白話解讀

警察追捕你的過程中你跌倒骨折,這筆醫藥費誰付?這一條給了一個多數人不會想到的答案:警察行使職權害你受傷,他有「必要救助或送醫」的法定義務。這不是看員警心情好不好的人情,是法律明文的責任。它的意義有兩層:第一,當下你受傷了,他不能放著你不管揚長而去,救助是他的義務;第二,這條義務的存在,往往是後續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的起點。很多人被執法弄傷後只會自認倒楣,不知道警察當場有沒有盡到救助義務、現場狀況怎麼記錄,會直接影響你日後能不能向國家求償、求償多少。受傷的那一刻不只是身體的事,也是一份你有權追討的帳單的開始。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5條規定,警察於行使職權過程中致人受傷時,負有提供必要救助或送醫救護的法定作為義務,是公權力行使後國家填補責任的起點性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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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追我害我受傷,醫藥費可以找他算嗎?

先分兩件事。當下:本條明定警察致人受傷有救助送醫義務。事後:如果執法違法或過當,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向國家請求賠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甚至慰撫金。內行人提示:關鍵在現場證據,傷勢照片、診斷證明、現場影像、員警編號,當場固定的東西決定你日後能否討回這筆帳。

Q2我只是路過被警察執法波及受傷,這也算嗎?

算。本條「致人受傷」沒限定是不是被執法對象,無辜第三人同樣受保護,而且常可走第31條損失補償,這條路不以警察有過失為要件。內行人提示:第三人的求償地位往往比被執法當事人更穩,別輕易自認倒楣。

Q3警察執法受傷可以求償嗎?

可以。本條明定救助義務,違法或過當執法致傷另可依國賠法求償,合法執法致第三人特別損失可走損失補償。

Q4警職法第5條是什麼?

規定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時,負有必要救助或送醫的法定義務,是後續國賠或補償的起點。

Q5什麼是損失補償?

人民因合法職權行使受特別犧牲時向國家請求填補,不問警察有無過失,依第31條。

Q6救助義務和道德上的幫忙差在哪?

救助義務是法律明文責任,不履行會被當作墊高國家賠償責任的事實,不是可有可無的善後。

Q7警察弄傷我要怎麼求償?

當場要求送醫並請載明受傷經過 → 拍傷勢留證 → 保存醫療單據 → 違法走國賠、合法致特別損失走補償。

Q8國家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加慰撫金,依個案損害範圍認定。

Q9怎麼證明執法違法或過當?

現場影像、傷勢照片、診斷證明、員警編號與比例原則(第3條)的檢驗是關鍵。

Q10國家賠償有沒有時效?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不得請求(國賠法第8條)。

Q11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差在哪?

國賠針對違法執法需證明過失;損失補償針對合法執法致特別犧牲,不問過失。

Q12被執法當事人 vs 路過第三人誰好求償?

第三人常走不問過失的損失補償,地位往往比被執法當事人更穩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ational_compensationloss_compensation
適用前提執法違法或過當執法合法但致特別犧牲
是否要證明過失需證明違法/過失不問警察有無過失
依據第30條+國賠法第2條第31條
第三人地位無辜第三人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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