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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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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5 條
(行使職權致人受傷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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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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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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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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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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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救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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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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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bber
a day ago
警察類科
義務,體現執法不得漠視生命的原則
yufang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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