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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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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2. 2.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3. 3.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2條,警察在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時,需以書面敘明遴選的原因事實、蒐集對象的基本資料、蒐集的資料項目、第三人的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以及指定專責聯繫運用的人員和其理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才可實施。同時,第三人的真實姓名和身分應保密,可以使用代號或化名,警察在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的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料。第三人的簽名可以使用捺指印代替。專業警察在遴選第三人和核准程序上,適用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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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