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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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2條,警察在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時,需以書面敘明遴選的原因事實、蒐集對象的基本資料、蒐集的資料項目、第三人的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以及指定專責聯繫運用的人員和其理由。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才可實施。同時,第三人的真實姓名和身分應保密,可以使用代號或化名,警察在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的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料。第三人的簽名可以使用捺指印代替。專業警察在遴選第三人和核准程序上,適用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住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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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