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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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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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3條規定,警察在遴選第三人時需要查核以下事項: 一、忠誠度及信賴度:這指的是第三人是否對警察工作有忠誠度,以及是否值得警察信賴。 二、工作及生活背景:需要了解第三人的工作經驗和生活經歷,以便評估其能否胜任警察工作。 三、合作意願及動機:需要評估第三人是否願意合作,並了解他們進入警察工作的動機。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警察部門在遴選第三人時,要求候選人提供工作和生活背景的相關文件,包括工作履歷和個人證明文件。警察部門可以根據這些資料評估候選人的工作經驗和生活背景,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成為警察的一部分。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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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