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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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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經
核
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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