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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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 2.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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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4條的規定,遴選第三人在獲得核准後,需要進行以下訓練: 1. 蒐集資料的方法和技巧。 2. 保密作為。 3. 處理不同情況的方式。 4. 相關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責任。 5. 本法規定和其他注意事項。 這些訓練應由專責人進行個別指導。 參考資料: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4條。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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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