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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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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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5條,當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以下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包括整個案件的概述和重要細節,使第三人了解案情的背景和目的。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明確指明要蒐集的對象的相關資料,以及對象可能涉及的危害或犯罪行為。這有助於第三人知道他們需要尋找和記錄哪些特定信息。 三、蒐集資料項目:具體列出需要蒐集的資料項目。這可能包括個人身份資料、通訊紀錄、財務紀錄等,需要第三人根據指示蒐集相應的資料。 四、任務起迄時間:明確告知第三人任務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以確定他們需要在何時完成任務。 五、聯繫方法:提供與第三人聯繫的方式,以便在必要時進行溝通和報告進度。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根據具體情況,告知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例如保密要求、合法蒐集資料的措施等。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 警察及檢察機關重要法律裁判書及判決書檢索系統,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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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