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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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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